第七章 信用卡业务违规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信用卡申请书要素填制不全,单位申请没有开户行批注意见和存款支付能力证明的,对签批人和经办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个人申请卡提交保证金不通过“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担保单位没有提供担保证明的,对签批人和责任人分别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不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或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手续费的,按违规金额全额收缴,并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打卡员泄漏打卡密码或离岗不上锁;不按规定进行资信审查造成恶意透支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工作人员不执行规定,故意给客户透支的,除按规定处罚客户外,并对当事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国际业务违规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收缴其非法经营所得,并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规定执行外汇存、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率、外汇兑换率的,对单位处以违规额10%-20%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与国际业务有关的有效业务凭证、存单、存款证明、担保书、保函、引资意向书、合同等,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九章 稽核处罚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凡本规定未列出但属于银行业务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比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几种违规责任人的划分:
1.经办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2.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