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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失效]

第六章 对会计、出纳及其他业务违规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凡不坚持执行钱帐分管、当日核对帐款,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现金收付换人复核制度的,对责任人每人次处以20-100元的罚款,属单位领导安排工作造成的,同额处罚单位领导。实行柜员制的按柜员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不坚持执行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销号制度和表外科目核算制度的,给予警告批评。由此而引发经济案件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现金和有价证券短库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私自动用库款、营业款、联行资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款项的,责令限期追回全部款项,除按规定追缴应承担的利息外,并视情节、性质,按私自动用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收回贷款本息和吸收存款,有意不按规定及时交库的,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且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第三十六条 对联行印、押、证、机管理不善,造成泄密、盗印和丢失重要空白凭证,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作不负责任,延误各级联行对帐工作,造成帐务不平,影响联行未达查询的,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帮助客户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电脑处理业务管理和操作规定,擅自修改应用程序,发生数字丢失、泄密,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利用电脑进行非法活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报表规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纠正,性质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必要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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