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对财务收支违规的处罚
第二十条 截留或转移各项收入、利润的,全额收缴。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分财务收入、利润、税后留利和费用的,按私分金额对单位处以1-3倍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私设帐帐(小金库),未使用的,责令限期纠正;已使用的,按同额收缴,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多提虚列各项费用以滥发奖金、补贴、实物、酬金、手续费的,收缴多提虚列的费用或责令调整帐务,并对单位处以5%-10%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核销呆帐贷款、收回已核销的呆帐贷款未按规定入帐挪做它用的,责令立即纠正,情节较重的,按挪用金额对单位处以5%-2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规列支其应收款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5%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不按规定计收利息,擅自减、免、缓息,帐面有钱不收息,对责任人处以违规利息额1%-10%但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核算收支的,责令纠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偷漏税的,责令补缴。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上基建项目的,责令停工,交上级行处理,并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按占用资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在基建上超面积、超标准、超概算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规购买固定资产的立即封存,交上级行处理,并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按违规额处以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