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失效]

  第十一条 对虚放虚收贷款,弄虚作假掩盖贷款风险的,对单位处以违规金额1%-10%的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自批自借贷款或发放冒名顶替贷款;为谋取个人私利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经商炒股票或用贷款资金炒股票等问题,责令责任人立即收回贷款,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违规出具书面经济担保的,限期由责任人撤销经济担保,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参与金融诈骗活动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利用贷款职权乱收费为集体私分,责令退回,按私分所得处以1-3倍的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为个人所得的按贪污论处。

第四章 对计划、资金、利率管理违规的处罚

  第十五条 突破贷款总规模和专项贷款指令性规模、用非固定资产贷款科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发放贷款用于本行固定资产购建的,按违规金额对单位处以每天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罚款,直至收回,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违规拆出、拆入资金,限期归位,按违规金额对单位处以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数额较大的要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单位,责令立即补缴;向上级行借款到期不还并未办理展期的,责令立即归还,并按欠缴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息。
  第十八条 挪用信贷资金炒买炒卖房地产、有价证券或注入自办实体的,限期纠正,并通报批评,所得收入全额收缴,并按挪用金额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天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的罚款。
  第十九条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责令限期追回或退付利息,并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擅自提高储蓄存款利率而吸收储蓄存款的,所吸收的储蓄存款作为上存资金,专户、无息缴存稽核检查派出行直至该存款到期,并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违反利率政策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