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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失效]

  2.赔偿损失;
  3.没收非法所得;
  4.罚款;
  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稽核部门是稽核处罚的执行机构。稽核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第二章 对存款业务违规的处罚

  第五条 存款中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纠正,没收因此所得奖金和收入,对单位按违规金额处以1%-10%的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由于没有执行制度而造成存款人存款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透支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对责任人按透支金额和时间(不论稽核日红字是否填平)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且每笔不低于10元的罚款。故意透支的,增加1-5倍的罚款。
  第七条 开具空头存单(存折)的,责令限期追回,对责任人处以每笔1,000-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对贷款业务违规的处罚

  第八条 发放不符合贷款规定对象、用途和其他条件的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未按规定进行项目评估论证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不规范,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担保贷款不合规;贷款后发现借款单位违反借款合同和有关信贷政策而未按规定执行信贷制裁;违规确定贷款期限和展期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不签定借款合同发放借款;未按规定审批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违规发放信用贷款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造成贷款损失的,加重处罚,损失重大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未按贷款形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帐务的,给予稽核警告,第二次检查仍未纠正的,按未调整笔数,对责任人处以每笔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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