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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3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7月4日 农银发〔199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直属院校:
  为了加大稽核工作查处力度,规范稽核处罚行为,更好地督促各级行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全行资产、资金的统一完整,促进全行经营效益的提高,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史纪良行长提出的“要增强稽核监察部门的权威性”的要求,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实际认真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加强对贯彻《规定》的领导,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规定》,提高执行《规定》重要性的认识;通过贯彻《规定》,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二、各级行稽核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执行本规定,做到既不徇私情,又不滥用职权。各行领导对稽核部门执行《规定》要积极支持。
  三、各行对执行《规定》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稽核工作查处力度,规范稽核处罚行为,促进业务部门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的银行机构和全资直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对被稽核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下列相应处罚:
  (一)对单位的处罚
  1.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2.没收非法所得;
  3.罚款、罚息;
  4.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人的处罚
  1.稽核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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