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经总行授权,擅自向其他分行调剂资金,按调剂资金利息与上存总行利息差额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三条 总行违犯资金调度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一)二级准备金应退金额不按期清退,按应退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罚款;
(二)约期上存资金以期未经分行同意予以转期或不按期归还,按到期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分行的罚款不得冲减上缴总行利润。
第四十五条 对信誉极差、违约严重并造成损失的分行,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内部通报;
(二)限制借款;
(三)撤销授权;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五)扣减信贷规模;
(六)追究主管行长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之前与此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总行。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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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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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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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利率: ‰│
│ ├───────────────────────┴────────┤
│申│贷款期限:一九九 年 月 日至一九九 年 月 日 │
│ ├────────────────────────────────┤
│ │理由: │
│请│ │
│ │ │
│ │ │
│栏│ │
│ │ 申请单位公章 │
│ │ 行长名章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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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长审批意见 │ 计划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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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审│ │ │
│ │ │ │
│ │ │ │
│批│ │ │
│ │ │ │
│ │ │ │
│栏│ │ │
│ │行 长 │部负责人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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