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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暂行办法[失效]

  (四)未经总行授权,擅自向其他分行调剂资金,按调剂资金利息与上存总行利息差额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三条 总行违犯资金调度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一)二级准备金应退金额不按期清退,按应退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罚款;
  (二)约期上存资金以期未经分行同意予以转期或不按期归还,按到期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分行的罚款不得冲减上缴总行利润。
  第四十五条 对信誉极差、违约严重并造成损失的分行,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内部通报;
  (二)限制借款;
  (三)撤销授权;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五)扣减信贷规模;
  (六)追究主管行长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之前与此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总行。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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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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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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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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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贷款期限:一九九  年  月  日至一九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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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
│请│                                │
│ │                                │
│ │                                │
│栏│                                │
│ │                 申请单位公章         │
│ │                 行长名章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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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长审批意见      │    计划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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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审│                 │              │
│ │                 │              │
│ │                 │              │
│批│                 │              │
│ │                 │              │
│ │                 │              │
│栏│                 │              │
│ │行 长              │部负责人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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