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资金短缺分行与授权分行之间的资金调剂,主要用于头寸短缺或临时周转困难,不得用于扩大信贷规模。
第三十四条 横向资金调剂双方要签定系统内资金调剂协议,包括金额、期限、利率、划款方式、违约处罚等,加盖双方公章、行长和经办人名章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经总行授权的调剂分中心,必须按月填制《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调剂资金统计表》(见附件四),于月后五日上报总行计划部。
第七章 同业融通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同业融通资金是指跨系统相互融通资金余缺。同业拆借资金业务集中由总行或经由总行授权的分行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向系统外拆出资金必须是缴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上缴二级准备金、计划上存资金、按计划归还总行借款,完成其他缴款任务和系统内调剂任务以后的多余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同业融通资金必须通过当地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中介机构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同业融通资金必须签订同业融通协议,包括:金额、期限、利率、划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八章 资金调度的特别条款
第四十条 总行建立头寸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各分行的头寸情况,各分行必须根据总行的要求,由主管行长负责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数据。
第四十一条 分行必须服从总行统一调度,顾全整体效益和重点需要的大局;应上缴资金、上存资金和归还总行借款等各项上调资金,必须按总行要求足额划缴;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程序申请总行借款,并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资金调度上述有关规定的分行,区别情况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一)向总行借款到期不提交延期报告或延期报告未获批准,不按期归还借款的,按应归还借款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罚息;
(二)二级准备金不按期缴纳,按欠缴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罚款;
(三)不按总行指令划拨计划上存资金,按计划上存资金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