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计划上存资金。总行视分行资金状况,下达其年度上存资金计划。分行各项存款增加额扣除准备金、备付金和二级准备金,减去计划内贷款占用及其他合理占用之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列入计划上存额度,并按总行规定上存时间足额划拨。
第二十三条 上存资金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按季下达,季后十天内总行下达上存资金指令。否则,分行可自行支配这部分资金。
第二十四条 计划上存资金和1994年底因与农业发展银行清算资金而形成的上存资金,总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归还。
第二十五条 约期上存资金。分行完成总行资金调度任务并归还向总行借款以后的多余资金,遵循上下自愿、互利的原则,办理约期存款。
第二十六条 约期上存资金实行期限管理,每笔上存资金的期限由总行和有关分行商定。目前暂执行四个期限档次:一个月以内、一个月至三个月、三个月至六个月、六个月以上。
第二十七条 约期上存资金到期以后,必须按期归还,如总行资金确有困难,需征得分行同意予以转存,最多只能转存一次;如分行资金宽松,可与总行协商继续上存。在上存约期内,如遇分行资金紧张,可以提前支取,其利率按实际存期执行。但要及时通气,以便总行筹措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上存资金的利率按利率文件执行,为了鼓励分行上存资金的积极性,总行可根据不同时期的特殊需要适当提高上存利率。
第六章 系统内资金调剂
第二十九条 系统内资金调剂是指在总行组织协调下,系统内各分行之间的短期融通资金,采用市场机制管理,其期限利率由双方参照拆借市场的行情自行商定。
第三十条 系统内跨省区的资金调剂通过总行资金调剂中心办理或通过总行授权的分行即调剂分中心办理。
第三十一条 办理系统内资金横向调剂业务须经总行授权,申请授权分行须事先向总行计划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核发授权委托。
第三十二条 授权期限为一年,授权期满后,需重新办理授权方可继续进行系统内横向资金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