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借款行必须按规定及时交付利息,总行也必须按规定及时计收利息。
第四章 借款调拨程序
第十三条 分行向总行借款必须事先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总行资金计划部接到分行的借款申请后,根据借款分行的最新资金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如下:
(一)备付率情况;
(二)各项存款扣除准备金、备付金和二级准备金后与各项贷款的平衡情况;
(三)贷款计划执行情况;
(四)同业往来、汇差及其他资金情况。
第十五条 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审查结果按程序上报主管行长审批后,由资金计划部根据主管行长批示,通知借款分行填报《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借据》(见附件二)并加盖分行公章、行长及经办人名章,填写《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拨通知书》(见附件三),交会计部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六条 总行资金计划部负责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分行必须自觉接受总行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提供详实的数据和情况。
第十七条 借款到期,分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并将还款资金调拨单当日以传真方式送达资金计划部,待正式凭单寄至,抽出传真件,凭正式凭单记帐。
第五章 上存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总行上存资金的组织形式有:统筹基金、二级准备金、计划上存和约期上存资金。
第十九条 统筹基金。统筹资金是1993年以前总行集中资金的一种形式。主要用于专项贷款匹配资金,各分行归还总行后,并入二级准备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二级准备金。二级准备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各项存款增减额的一定比例缴存,缴存比例根据系统经营目标和系统调控的需要按年确定,目前暂按存款增加(减少)额的10%掌握,按月调整,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二级准备金上交比例的调整从1995年7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行要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比例划缴二级准备金。各分行于月后10日向总行办理划缴手续,总行于月后11日办理应退二级准备金手续。二级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本月应缴(应退)金额=本月末各项存款增(减)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