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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暂行办法[失效]

  兼顾利益:为兼顾存、贷差行各自利益,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实行差别利率政策。上存资金利率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同时提高总行借款利率,促使贷差行积极组织资金,扭转超负荷经营状况。
  第五条 农业银行资金管理实行调度为主、调剂为辅的办法,即资金管理采取调度和调剂两种手段,调度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资本金、中央银行再贷款和各分行上缴的二级准备金以及计划上存资金,主要用于平衡全系统年度信贷计划的资金缺口,解决个别分行发放农业专项贷款过程中先支后收的资金困难及一省一市无力解决的在全国有影响、有实力的重点大中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调剂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各分行完成总行资金调度任务以后的多余部分,用于解决各分行保证支付和先支后收等临时营运资金不足的需要。

第二章 借款种类

  第六条 总行对分行的借款按期限长短分为以下几种:
  (一)长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借款,主要用于平衡分行年度信贷计划的资金缺口和在全国有影响、有实力的重点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
  (二)季节性借款。是指期限为三个月(含三个月)至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解决个别分行发放农业专项贷款过程中先支后收的资金困难。
  (三)临时性借款。是指期限三个月以内的借款,主要解决分行特殊情况下的临时资金需要。

第三章 借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向总行借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借款期限由总行根据分行的借款申请及其业务经营需要和总行提供借款能力确定。
  第八条 借款必须按期归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必须在借款到期前一周向总行提交展期报告,总行至迟在到期前三天给予答复,如三天前未予答复的即视同同意展期。每笔借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第九条 分行各项存款增加额扣除准备金、备付金和二级准备金,减去计划贷款占用及其他合理占用之后的数额,一定比例列入必须归还向总行借款,归还向总行借款计划为指令性计划。
  第十条 借款利率由总行根据人行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和调整,借贷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借款期限的不同,确定借款的利率,具体标准按利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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