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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24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达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31日 农银发〔1995〕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按照商业化原则开展业务经营,灵活调度调剂系统内资金,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结合,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根据农业银行一级法人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含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新疆兵团、珠海、汕头分行,下同)。
  第四条 资金调度调剂的基本原则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对集中、利益兼顾。
  统一管理:农业银行对信贷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总行作为系统资金管理的中心,集中信贷资金的配置权和调度调剂权;制定全行资金营运计划;核定分行年度上存资金计划、收回借款计划、借款限额和年度资金营运计划;负责计划额度内借款资金供应。
  分级负责:分级是系统资金调度调剂的中间环节及辖内资金管理的中心,负责编制本辖区信贷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总行资金调度指令;平衡本辖区内资金并保证辖区内的支付。借款额度外的资金需要,由分行自行解决。
  相对集中:为提高总行资金调控能力,总行集中对资本金、二级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计划上存资金和收回借款的管理,主要用于实施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和全国重点项目以及实现农业银行总体平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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