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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试点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八)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定期存款月末平均余额×100%。各行对此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催收贷款全部为长期贷款,逾期按多大比例计算为长期贷款由分行根据实际核定,逐级管理。
  (九)资产流动性比例:各试点行结合本行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比例。
  (十)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各项贷款余额×100%>8,其中核心资本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
  三、资产负债比例的监测、考核和管理
  (一)总行对资本充足率监测,试点行不单独反映。
  (二)对二级准备金比例、存贷余额时点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按旬监测、按月考核;资产质量比例、利息收回率、存款市场占有率按月监测、按季度考核。
  资产质量比例低于“8、7”要求的,原则上要保持目前比例,高于“8、7”要求的,按平均余额要完成下降幅度。
  对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和单个贷款比例三项指标,由试点行研究制定实施比例,报总行备案。
  (三)贷款规模与比例执行情况的衔接。季度中间以时点比例为主,考核各季度末的存贷比例时,必须在核定时点比例以内。除固定资产贷款、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外,其他贷款年度中可适当调节使用。
  存贷款余额时点比例考核到11月末,12月份按限额管理。年终按月平均余额计算,与下达全年平均余额比例对比,考核平均下降或上升情况。
  各项比例执行情况经过考核后,符合总行规定的,下达贷款规模通知书予以承认。对考核中存在问题多,不按总行规定执行的,根据情况,调整贷款规模。12月新增存款不再按比例执行。根据全国情况,适当调整年度贷款计划。地市试点行的所属分行要认真配合总行搞好试点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地市试点行季度限额和全年新增贷款规模超过去年实际增加额的部分,总行根据各项比例执行情况通过分行予以核定,地市试点行的上级行按其上年实际增加额分配今年信贷计划。
  (四)试点行的各项比例达到核定要求后,多余资金要优先偿还上级行借款和上存总行。试点行要服从上级行的各项资金调度,不得占用上级行汇差。省级试点行争取一年还清上级行借款,地市级试点行上级行借款也要体现下降。
  (五)总行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试点行进行检查,对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行办法和其他违章行为的试点行,根据情况采取调整存贷比例、取消试点(恢复限额管理)、通报批评等手段,督促试点行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总行分上下半年召开一次试点行试行情况交流会,并在年终进行评比,对成绩突出的试点行给予鼓励。
  四、对试点行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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