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类指导,适时调节。扣除试点行非自身存款负债,把存贷款月平均余额比例超过75%为借款行,在70%-75%之间的为基本自求平衡行,低于70%的为资金富余行。根据三种类型,结合系统调控的需要和贷款计划的可能,下达各项比例,其中存贷比例季中可以高于季末1个百分点,但季末必须恢复到时点执行比例。各试点行要按照本办法,明确内部以及各级行职责,抓好落实。地市级试点行主要通过分行管理。遇到全国性重大政策调整和试点行客观环境重大变化,随时调节各项比例或管理方式。
(四)提高效益,转换机制。试点行要通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提高贷款收息率,改善信贷资产结构,强化系统资金调控功能,实现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提高资金营运效率和效益。
二、资产负债各项比例的确定
(一)存贷款余额比例分时点比例和月平均余额比例两种。
存贷款余额时点(年末、季末)比例=旬末贷款余额/旬末存款余额×100%
存贷款月平均余额比例=贷款月平均余额/存款月平均余额×100%
以上两个比例计算中均不包括信用社缴存准备金和转存款。
总行核定时点执行比例=(新增可用存款+94年结转贷款余额)/(各项存款增加额+94年结转存款余额)×100%
可用存款等于试点行新增存款扣除13%准备金、5%(下半年为10%)二级准备金,留足2--7%备付金,上年新增存款的10%认购政策性金融债券和计划分配的其他债券,按计划消化非自身存款负债等份额。
(二)备付金比例=(在人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旬末余额/各项存款旬末余额×100%。总行根据各行业务量大小、机构网点和信贷收支规律分别核定各试点行备付金比率。
(三)资产质量比例按月平均余额考核全年贷款逾期率和催收率下降比例。
逾期率=逾期贷款月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催收率=催收贷款月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四)二级准备金比例=每月按新增存款的10%上缴。
(五)存款市场占有率=本行各项存款增加额/本地各专业银行存款增加总额×100%≥上年所占比例。本地各专业银行指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各项存款中不包括信用社一般存款和准备金。
(六)拆借资金比例=拆入资金旬末余额/各项存款旬末余额×100%<4%;拆出资金旬末余额/各项存款旬末余额(扣除缴存人行存款准备金、备付金)×100%<8%拆入、拆出额均指同业拆借(包括向金融性公司存放款项)。对超负荷经营的行,要制定归还拆入资金和收回拆出资金计划。
(七)利息收回率=(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利息收入×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