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达
《中国农业银行试点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8日 农银发〔199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精神,为实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建立自我约束、自求平衡的内部经营机制,从1995年开始,农业银行在全系统范围内有条件地选择部分行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并以此作为加强和改善农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突破口。根据条件和各分行申请,今年总行选定北京、天津、浙江、武汉、广州、宁波、南京、张家口、鞍山、烟台、苏州、乐山分行(以下简称试点行)进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核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办法》规定认真执行。非试点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试点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地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根据人民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结合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状况,特制定本办法,并选择部分行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以便研究探索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法。
一、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本原则
试点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遵循“自求平衡,限额制约;核定比例、逐年到位;分类指导,适时调节;提高效益,转换机制”的原则,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核心,结合全部资产负债状况实际,建立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指标体系。
(一)自求平衡,限额制约。试点行要坚持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存款制约贷款,不断提高资金自给率,力求三年到五年达到自求平衡。试点行要正确处理比例管理与限额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资金关系,积极调整负债结构;正确处理比例管理与专项贷款的关系,充分体现国家确定产业信贷政策和区域信贷政策。固定资产、农副产品收购和专项贷款等统一纳入存贷比例管理。
(二)核定比例,逐年到位。根据1994年下半年试点行资产负债结构状况,按月平均余额计算出存贷款余额比例、资产质量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备付金等基数比例和非自身存款负债(向上级行借款、拆入资金、信用社缴存准备金和转存款等)余额,分别按余额和平均余额下达存贷比例和资产质量等比例,适当消化,逐年归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