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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示范办法》的通知

  对亏损社,可集中全部责任目标津贴。实现减亏目标的,集中的津贴可以返还个人;未完成减亏目标的,集中的津贴可不返还个人,而用于弥补亏损。
  (二)与劳动分红挂钩
  盈余信用社在年终确定出劳动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比例后,应结合考核得分,确定分配数额。具体操作时,应在百分线上规定一个调整系数(以5%左右为宜),得满分的,按规定额度平均计发劳动分红;超额完成或未完成计划指标的,结合调整系数分值对应得的劳动分红金额进行增减调整。
  在具体确定挂钩奖励幅度时,各地应从当地的经济环境和自身能力出发,适当确定。对因安全保卫指标影响兑现的,应主要与有关责任人员挂钩。
  (三)与多项补贴挂钩
  在以上方式基础上,为切实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经营情况,将工资外的各种补贴中的有关项目与责任制挂起钩来,以加大奖惩力度。
  五、附则
  (一)信用社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后,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市)联社,应充分尊重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并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指导,适时开展稽核监督,确保信用主经营目标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二)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情况,要作为年终工作综合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推动信用社经营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县(市)联社和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也可根据情况,按照一级奖励一级的原则予以表彰奖励。
  (三)为推动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实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需要设立减亏补偿统筹基金。基金来源可从联社业务收入、税款减免、上级拨入及基层上交的管理费中解决。
  (四)各地要以本示范办法为指导,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     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经营指标计算公式

          本年核定利润
  一、利润增长率=──────×100%-1
          上年实际利润
  其中:上年实际利润指上年实际实现的利润总额,即税前利润。
  本年核定利润指本年核定应完成的税前利润总额。
        本年核定亏损额
  减亏率=1-───────×100%
        上年实际亏损额
            利息收入-应收利息
  二、贷款利息收回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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