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将调离和已调离我行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要由本行及时呈文提出,迅速报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取消其签字,并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尽快通知代理行删除其签字。
(3)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对必须立即取消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有关分(支)行要立即呈文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并抄报其上级行和省级分行,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紧急通知代理行删除其签字,事后由有关行补办手续。
4.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编制。
(1)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定期统一更新和定期统一增补。在签样版本更新和增补前,总行国际业务部向各分(支)行统一征集对有权签字人员的签样。
(2)各分(支)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增加、删除、级别变更等签字样本工作要正式行文连同签样、政审表等附件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更新和定期增补签字样本。
5.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启用、修改、废止。
(1)对外有权签字样本新版本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发行,在寄送代理行的同时发送我行各外汇业务开办行,各外汇业务开办行自收到新版本之日起,方可启用本行已列入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签字。
(2)总行国际业务部定期对签字样本进行增补、删除、级别变更等修改工作,经修改的对外有权签字增补本将随同修改通知同时发送代理行和我行各外汇业务开办行。各外汇业务开办行要根据对外有权签字增补本和修改通知修改现行的对外有权签字样本。
(3)各外汇业务开办行收到总行发送的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和其增补本后,要立即签退随附回执。
(4)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属于我行机密文件,各外汇业务开办行收到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新版本后,应及早安全销毁已废止的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及其增补本,以防出现失密和其他业务风险。
(5)发生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超过其授权限制、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擅自对外出具签字、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被伪造、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丢失、被盗或损坏等事件时,有关分支行要立即报告本行保卫部门以及总行国际业务部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以往有关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样本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处,按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制定、解释、修改。
九、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