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对外出具签字时,均不得超过其授权限制;任何超过对其本人授权限制的签字,均为无效签字。严禁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对外出具签字,任何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均为无效、非法签字。
六、各分(支)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总数为:
1.各一级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最高授权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特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3人,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5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0人;
2.各二级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最高授权金额不超过500万美元)特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人,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4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0人;
3.各三级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最高授权金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4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0人;
4.未在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中列出名单的支行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5人。
对外汇业务量较大的个别分行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总数另作特别处理。
七、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及其签样呈报办法:
1.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增加。
(1)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必须为政治品德好、业务素质高、外语水平较强、需要授权签字岗位的业务骨干,由本行国际业务部推荐,经人事部门审查,本行行长同意并填报政审表及其签样,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制作签样。
(2)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必须为其本人流利书写的中文签字(少数民族人员可用本民族文字签字),签字必须清晰无误,以防伪造。必须工整书写本人姓名的普通话拼音字母,以便检索。
2.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级别变更和参考号变更。
(1)对因工作岗位在本行内变动、必须相应变更有关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级别和参考号的,由本行呈文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2)对因工作岗位在我行系统内变动,必须相应变更有关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级别和参考号的,要先由原所在分行呈文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删除其签字,再由现所在分行按新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手续办理。
3.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取消。
(1)对在本行和我行系统内变动工作岗位、不再需要授权对外有权签字的签字人员,要由本行先内部停止其使用签字,再呈文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取消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