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处长、副处长,一级(First Class)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级(Second Class)分行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三级(Third Class)分行行长、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为甲级(A级)有权签字人员。
4.其他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为乙级(B级)有权签字人员。
对外汇业务量较大的个别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国际结算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另作特别处理。
三、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有效人数在下列业务中应为:
1.总行行长、副行长在一切业务中单签均为有效。
2.凡属支票、本票、有价证券的买卖、开立、修改或保兑信用证、贸易汇票的签发和承兑、外币和证券的买卖合同、外汇贷款和预付定金合同及确认、担保和反担保、贷款协议的签署及修改等,均须有总行或省级分行及可办理国际业务的分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二人会签有效,具体金额限制如下:
(1)每笔金额在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5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总行或可办理国际业务的分行乙级二人会签有效;
(2)每笔金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5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总行或可办理国际业务的分行甲级一人、乙级一人会签有效;
(3)每笔金额在3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30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总行或可办理国际业务的分行甲级二人会签有效;
(4)每笔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50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总行或可办理国际业务的分行特级一人、甲级一人会签有效;
(5)每笔金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总行或可办理国际业务的分行特级二人会签或授权有效。
3.凡属收入我行帐户的支票、汇票等背书,出口议付通知书、委托收款通知书,以及属于上述业务往来的函件和查询、查复、回单等,须由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任何一人签字有效。
四、本授权规定同样适用于各开办外汇业务分(支)行的内部授权管理。
五、我行对外有权签字应完整、有序、有效:
1.除总行行长、副行长外,所有其他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在签字时,必须同时准确签注自己的参考号,方为完整签字。
2.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级别顺序由低到高;属于同一级别的,由直接经办业务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先签字,其他有关业务授权人员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