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2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20日 农银发〔199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重新修改制定的《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此规定转发所属各外汇业务开办行。总行农银发(1993)339号文件《关于印发<
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 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暂行规定
为保证我行与代理行之间业务往来的及时、准确、安全,加强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工作的管理,防范业务经营中因对外有权签字引起的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范围:
1.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只限于总行行长和总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部、室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因工作需要必须对外签字的有关人员。
2.已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在人员、设备、管理等条件具备后,需正式行文提出制作本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的申请,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批件的副本,报经其上级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简称省行分行,以下同)审查同意后,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列入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制作计划。
3.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中只列出地市级以上(包括地市级,以下同)分行名单。县级支行名单一般不列出,其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包括在其所属地市级分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之中。
二、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分为四级:
1.总行行长、副行长授权金额不作具体规定。
2.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一级(First Class)分行行长、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二级(Second Class)分行行长,为特级(S)级有权签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