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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联行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机构必须是办理存、贷、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和各级管理机构。
  第六条 必须达到一定的联行业务量。联行往来业务量日平均必须在五笔(含五笔)以上(县支行及其以上管理机构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 办理全国联行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配备联行专(兼)职记帐员、复核员两人以上,人员变动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八条 必须做到联行印、押(编押机)、证三人分管分用。

第三章 联行机构申报

  第九条 联行行号是联行机构的代号,由总行负责核发。
  第十条 需申请增设联行机构的和各级行处,应将行号、行址、邮政编码、业务量、电话号码等内容,详细填制“×××行通汇申请表”(附表一),还要将邮电局电报挂号凭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并上报管辖分行。
  第十一条 联行机构名称按隶属关系逐级填写、并选用分行(营业部)、中心支行(营业部)、支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
  第十二条 各级行对辖内申请增设联行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并进行可行性调查,包括区域经济状况及发展前景、邮电通讯条件、安全防范措施、人员配备情况、联行业务量及内部管理状况等,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管辖分行。
  第十三条 管辖分行对需增设、变更、撤销行号的联行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填制“申报表”(附表二)、“变更表”(附表三)和“撤销表”(附表四)一式两份,以正式文件报达总行。经总行审核批准并编印《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机构变动表》(以下简称机构变动表)通报全国各通汇行。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总行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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