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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3月24日 农银发〔199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信用卡部:
  为加强全国联行机构的管理,提高对帐质量,加快对帐进度,保证联行对帐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行要有计划、有步骤组织联行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抓好联行机构的管理工作,确保“办法”真正落到实处,使机构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新增联行机构在每季通报启用日期之前,不得向各通汇机构填发报单,各通汇机构也不得提前向新增联行机构填发报单,避免造成对帐工作的混乱。
  三、各行申请增补联行机构时,须将新增联行机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号码详细填列在附表二的“备注”栏内。
  四、新制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联行往来机构(以下简称联行机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保证联行业务和联行对帐工作的顺利进行,加速联行资金周转,维护资金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行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联行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的审批权集中在总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申报机构的审核工作由分行负责。
  第三条 总行按季审批印发联行机构变动表,通报联行机构增补、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四条 全国联行机构的申请、设立、变更、撤销和日常管理工作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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