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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从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主合同终止时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式:四            抵押合同
               (参考文本)

立协议人:
  抵押人:______
  抵押权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责任、权益和义务,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抵押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物清单”(自定)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权,担保借款人______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债务偿还借款。该贷款种类为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金额_____万元。借款期限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借款合同编号为____。
  第二条 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三条 抵押人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拥有所有权,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及有关材料交由抵押权人执管。
  第四条 此项抵押的抵押额为____万元,抵押率为____%,抵押期随____号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五条 此项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使用,抵押物的产权证书、保险单及有关凭证交抵押权人执管。
  第六条 抵押人对自己占管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和验证。抵押人不得以出租、出售、转借等形式处分自己所占管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对所占管的抵押物保管不当或有减损其价值的行为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价的财产充当抵押物。抵押人不予执行的,抵押权人可以收回部分直至部全贷款。
  第七条 因抵押权人过失造成抵押物的有关文件损坏、遗失的,由抵押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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