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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1.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2.贷款银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居工程购房条件的证明文件;
  3.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
  4.贷款银行认可的估价机构提供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5.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6.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核实合格并同意贷款后,在借款申请表上盖章,表明贷款银行已承诺贷款。
  (四)贷款银行审批后,由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共同签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附式二)和《保证合同》(附式三),并进行公证。同时,借款人须按第五章和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投保及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60%。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的不同,实行档次利率。一至五年期(含五年)贷款,年利率13.50%,五年以上至十年期(含十年)贷款,年利率15.12%。
  如遇国家利率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贷款的抵押和保证

  第十条 购买安居住房的借款人,以所购商品房(期房和现房)向贷款银行设定抵押,分别情况办理以下手续:
  (一)以期房作抵押,借款人应会同贷款银行持经公证的预售合同向期房座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由住房开发公司保证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后,借款人应会同贷款银行至原登记机关申领《房产他项权证》,并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贷款银行执管;确认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
  (二)以现房作抵押,借款人应会同贷款银行持《房屋所有权证》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产他项权证》,并将《房产他项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交贷款银行执管;确认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无权转移、变卖抵押物或对其再次设定抵押;借款人也不得将所购房产的使用权出租给第三人。
  第十二条 借款双方应正式签定抵押合同(附式四)并详细开列抵押物清单。
  第十三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借款人的保证人应为具有代借款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未有法人授权的)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协助和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时,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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