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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 建总发字〔1995〕第15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经总行第4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为符合国家安居工程条件的城镇(单位)居民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而开办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原则是: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抵押加保,分期偿还。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属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镇(单位)的家庭居民,符合安居工程购房条件,均可申请本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年满二十周岁的具有完全居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必须在建设银行开立住宅储蓄存款帐户,有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40%的存款(包括购房首付款)。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将所购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抵押给贷款银行。
  (六)借款人同意提供有为其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
  (七)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贷双方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必须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借款申请表》(附式一)。
  (二)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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