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缩小风险度,虚报统计或会计数字等行为,作为隐瞒贷款风险情况处理。凡隐瞒贷款风险情况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行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责任约束机制,由贷款风险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对贷款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努力完成上级行核定的贷款风险度控制指标及相关指标,把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和操作岗位。
(一)贷款风险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全面负责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二)投资调查部门职责:负责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前风险等级评定。
(三)信贷部门职责:负责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全过程中的风险识别、界定、监测和控制。
(四)贷款评审委员会职责:在对调查部门和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风险度测定结果进行确认的基础上进行贷款决策。
(五)财会部门职责: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提取和呆帐贷款核销手续。
(六)计划部门职责: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的要求,相应调整与贷款风险管理有关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
(七)稽审部门职责: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贷款风险权数
一、贷款对象风险权数
企业信用等级或项目风险等级 对象权数(%)
AAA级 30
AA级 50
A级 70
BBB级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