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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对于巨额贷款,各行可采取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分散贷款风险。 
  第二十条 各行要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呆帐贷款,补偿贷款风险损失。
  第二十一条 健全抵押、质押物品的管理制度,对因行使抵押权、质权取得的各种抵押品、质押品,要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及时补偿贷款损失。

第六章 贷款风险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应按以下要求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贷款风险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各级行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贷款风险度、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帐贷款率、贷款担保率和贷款利息实收率等贷款质量监管指标对下属行进行定期考核。
  (二)凡单笔50万元以上的待核销呆帐贷款,列为重要风险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总行书面报告;500万元以上的待核销呆帐贷款列为特别风险情况,除按上述要求上报外,还应向总行上报单行材料。
  (三)稽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行的贷款风险管理进行稽审,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四)各行要按时如实填报总行规定的贷款风险管理报表。
  (五)贷款风险管理的考核时间与现行会计年度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工作和贷款质量状况是总行考核分行行长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行员评先进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全面执行本办法,完成总行核定的贷款风险度及相关控制指标的行,给予有关经办人员和负责人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综合贷款风险度超过总行规定控制指标的分支机构,视情况依次按以下各款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降低存贷款比例。
  (三)上收贷款审批权限。
  (四)限期完成风险消化任务。限期内不能把风险降至总行控制指标以内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应予离岗,三年内风险状况未能改善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
  以上各款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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