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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三)各行不得批准发放高风险度贷款,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的,须逐级上报由总行审批。
  (四)各省级分行确定所辖行的贷款审批权限要考虑贷款风险度的高低和贷款风险额的大小;要适当上收风险度高、风险额大贷款的审批权限,具体限额由各省级分行自行决定。
  (五)各省级分行对同一借款客户的拟新放贷款与原贷款余额之和超过本行营运资本总额15%的视同高风险贷款,须报总行审批。
  (六)各行对AA级以下(不含AA级)企业或项目,新发放的贷款不得采取信用贷款方式;新发放贷款总额中信用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0%。
  (七)各行要加强对贷款全过程的风险控制。贷款风险管理人员要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定期考核分析,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八)各行在办理贷款时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护性条款,明确若借款人或其经营体制等变化影响我行贷款安全的均需我行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综合贷款风险的监测与控制。各分行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综合贷款风险度指标及相关指标执行结果和当年综合贷款风险度控制指标及相关指标的建议上报总行,总行每年一季度核定各分行当年综合贷款风险度控制指标及相关指标控制计划。
  第十六条 建立贷款高风险投放区的控制机制
  (一)对高风险投放区,要在我行系统内定期通报,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
  (二)对高风险贷款行,要适当上收其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投放,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贷款风险的,要限期整顿。
  (三)对高风险贷款企业要实行严格的专门管理,并规定检查间隔期。要有专人上门催收到期和非正常占用贷款,落实抵押、质押和保证,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向上级行定期报送情况。
  (四)对处于高风险状态的不良贷款,要逐笔落实清收措施,制订阶段性的压综合目标。

第五章 贷款风险的转移、分散与补偿

  第十七条 各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各种贷款风险要积极采取转移、分散与补偿等具体措施,及时处理、消化风险,落实风险责任。
  第十八条 各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试行企业联合担保,有条件的行可自行或要求借款人办理贷款保险,或酌情追加贷款担保等方式转移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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