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贷款期限风险权数(简称期限权数),贷款审批时,按拟定贷款期限认定;贷款发放后,未到期时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认定,到期后按实际占用贷款时间认定,划分为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下同)、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三年以上五年以内、五年以上六个档次。
第九条 贷款形态风险权数(简称形态权数),贷款审批时,按正常贷款认定;贷款发放后按实际占用形态认定,划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两种形态。
第三章 贷款风险的界定
第十条 贷款风险用贷款风险度的大小来表示,数值大的风险高,数值小的风险低。贷款风险度值最低为0,最高为1,大于1时以1计。贷款风险度按单笔贷款风险和综合贷款风险分别测定。单笔贷款风险度超过0.7的为高风险贷款,综合贷款风险度超过0.7的区域为高风险投放区(包括企业、行业和地区),高风险投放地区所在分支机构为高风险贷款行。
第十一条 单笔贷款风险度的测定。单笔贷款风险度为该笔贷款风险权数的连乘积。即
单笔贷款风险度=对象权数×方式权数×期限权数×形态权数
(待核销呆帐贷款风险度取值为1)
单笔贷款风险额=某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风险度
第十二条 综合贷款风险度的测定。综合贷款风险度为贷款风险总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比。即
综合贷款风险度=∑单笔贷款风险额÷∑单笔贷款余额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度的确认。单笔贷款风险度由经办行确认,综合贷款风险度由下级行报上级行确认;高风险贷款和高风险贷款企业由经办行确认,高风险贷款行业和高风险贷款地区由各分行报总行确认。
第四章 贷款风险的监测与控制
第十四条 单笔贷款风险的监测与控制。
(一)贷款风险度指标是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贷款审批时,必须测定贷款风险度。
(二)单笔贷款风险度和综合贷款风险度每个月监测一次,对于风险度超过0.6的贷款要加强监测密度,并及时调整我行相关信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