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风险监测、风险转化、风险责任约束机制,提高贷款资产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贷款通则》(试行)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风险管理是指建设银行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等贷款风险度的全过程管理,是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组成部分,包括贷款风险的识别、界定、监测、控制、转移、分散与补偿,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的考核、奖罚、组织与实施等内容。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责任约束、自我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外汇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的识别
第五条 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和贷款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程度称为贷款风险权数(见附一)。贷款风险的识别是指对贷款风险权数的认定过程。
第六条 贷款对象风险权数(简称对象权数),按企业信用等级和项目风险等级(见附二)来认定,划分为AAA、AA、A、BBB及BBB以下(含未评级企业)五个等级。
第七条 贷款方式风险权数(简称方式权数),贷款审批时,按拟选贷款方式认定;贷款发放后,按实际贷款方式认定,划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票据贴现五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