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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6日 建总发字〔1995〕第15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提高我行贷款资产质量,控制和减少贷款风险,探索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已经总行1995年第8次行务会议正式通过。现印发各行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是我行向具有国际经营管理水平的商业银行转轨的战略重点,同时又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紧迫性和复杂性兼具,各行要组织所属认真学习《办法》,搞好培训,切实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处理复杂多变的贷款风险问题时,应以是否有利于维护我行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真正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各分行要由行领导牵头负责,明确部门分工,相互配合开展工作;要全行动员,将贷款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和岗位。
  三、抓紧实施。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行要在清贷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存量贷款的风险界定,并按照“先易后难、区别对待”的原则,在1996年6月底前先对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贷款增量实施风险管理,1996年7月开始对贷款增量、存量同时推行贷款风险管理。各行还要按照学习动员、基础准备、全面实施的时间顺序尽快制定出贷款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并将方案和实施细则于1995年底以前报送总行。
  四、各行在《办法》执行中如有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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