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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1995年10月9日 建总发字〔1995〕第13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业经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八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总行筹资部。


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八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方便境内居民和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存储外币,规范外币储蓄业务管理,确保外币储蓄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取自由,存款有息,本金和利息均支付外币,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凡中国境内的居民和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者,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籍人员、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外籍科技人员等,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四条 外币储蓄存款分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2.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外钞帐户;外籍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携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则即可存入外钞帐户,也可按当日的外钞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套算成外汇入帐。
  第五条 现行外币储蓄存款的币种分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法国法朗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入帐。
  第六条 外币储蓄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五个档次。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百元的等值外汇。有条件的行可开办七天通知存款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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