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分行必须对其下属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条件是否具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等。省级分行审查合格后,向总行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申办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就《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论证分析作出审查意见,并明确该所属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后,省级分行准备采取的管理方式和控制手段等。
(三)总行在收到省级分行上报的申请报告及申办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对申办行开办外汇业务所具备的条件和省级分行的管理控制能力进行审查,并作必要考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第五条 分支行申请自营外汇业务以及申请代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三项(含三项)以上外汇业务的,应由省级分行正式行文报经总行批准。
分支行为其上级行代理外汇存款、基层网点办理外币储蓄存款,由省级分行的审查批准。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分支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就开办外汇业务的外部经济金融市场环境、经营管理条件、经济效益等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论证。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场分析及预测
(1)分析当地对外经济贸易及利用外资的状况,并提交近三年的有关主要数据(附表一);
(2)说明与申办行有业务关系的利用外资项目及三资企业情况;
(3)分析预测当地外向型经济发展及利用外资情况的前景;
(4)对当地其他各家银行近三年开办外汇业务的经营情况分析说明,并提交有关数据(附表二)。
(二)经营方式及目标
(1)外汇业务的管理体制:包括是否设立专门的国际业务部、财务上是内部核算还是非内部核算等;
(2)国际业务部门经营业务范围(包括拟开办的外汇业务范围及是否兼营人民币有关业务等);
(3)分析预测开办外汇业务后三年内外汇业务经营业绩并进行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出三年内的综合财务目标(附表三)。
(三)营运资金、经费、人员、设备等准备情况
(1)自营外汇业务所需外汇现汇营运资金的筹措情况;
(2)开办外汇业务必需经费的落实情况;
(3)外汇业务人员的配备情况(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