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6日 建总发字〔1995〕第129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经1995年9月22日建设银行第八次行务会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并遵照执行。
目前全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地市级和县级分支机构已达691家,各行应把工作重点设在对上述机构加强管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上。对新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要按照从严管理、从严控制、讲求规模经营和经济效益、择利而趋重的原则进行审批。对于代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三项(含三项)业务以上的申请,应由省级分行正式行文报经总行批准。
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5年9月22日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防范风险,保证全行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备开办(包括自营和代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地市级分行和经济特别发达地区的县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应逐级向上申报,总、分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综合考核,按照规模经营和讲求经济效益的原则布点。
第三条 外汇业务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技术、高收益等特点,建设银行总、分行对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应按照从严管理、从严控制和择利而趋重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二章 机构申报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四条 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申办行应在认真组织准备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出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其上级行提交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报告(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行核实后,逐级报至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