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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八、合同上应加盖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债务人、担保单位的印章及债务人法人代表签字,如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须出具“法人授权书”,并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保管。
  合同签订前,建设银行要由行内的法律部门审核。
  第八条 债券的票面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债券正面
  (一)企业债券的名称;
  (二)代理发行单位;
  (三)债券的票面面值;
  (四)发行年度,冠字和编号;
  (五)有特定含义的图案。
  二、债券背面
  (一)发行章程。包括:
  1.债券批准发行机构;
  2.债券发行单位;
  3.债券担保单位;
  4.债券发行总金额;
  5.债券票面种类和金额;
  6.债券期限、年利率、计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时间及方式;
  7.债券发行期和起息日期;
  8.利息收入是否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9.债券发行对象;
  10.债券是否可记名、挂失、抵押、转让等;
  11.债券到期的代理兑付单位。
  (二)债务人的印章和债务人法人代表人的签字。
  第九条 代理发行企业债券,可按债券发行总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开支。
  第十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市场中参与其他承销单位组织的承销(分销、代销)团,或协助其他单位分销企业债券时,要从严掌握。签定分销协议时,对委托分销单位和购券人均不得作出代理兑付的承诺。是否代理兑付应视债券到期时,债务人偿还资金落实情况再另行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如债券设计印制、调运、出入库、保管、发售、兑付、销毁、档案管理等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企业债券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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