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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3.委代部门审查内容:
  财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可以资抵债。
  四、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取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优先获得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
  第七条 拟受理债务人代理发行债券申请时,经办行在未正式确定代理发行前,或未获得上级行批准前,可与债务人签订代理发行意向书。正式代理债务人发行债券时,要与债务人依法签定书面代理发行合同(“参考文本”附后),合同主要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代理方式(包括:包销、承销、推销);
  三、债券发行条件:
  1.发行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及发行价格;
  2.个人利息收入是否纳税,及收取方式;
  3.债券是否可记名、挂失、抵押、转让及转让方式等;
  4.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债务人责任,包括:
  1.明确债务人应承担的偿还债券本息金额;
  2.债务人偿还债券本息资金的日期和方式;
  3.债务人应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建设银行建立债券偿还专用基金帐户,定期提存偿还基金,当基金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券本息资金时,债务人或担保人应予以补足,以确保偿还债券本息的需要;
  4.债务人按发行债券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代理行支付债券发行费用。发行费包括债券发行和兑付劳务费、债券设计印制费、调运费、上市费用、宣传广告费、管理费等;
  5.发行费拨付时间和方式;
  6.债券期限内,债务人应定期向代发行提供其主要财务报表;
  7.违约责任。
  五、代理发行行责任
  1.按约定的方式负责代理发行债券,保证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和按期完成,并在债务人偿还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代理债务人向债权人办理债券还本付息业务;
  2.负责债券票面、防伪方案的设计和债券印制、储运、发售、兑付及销毁事宜;
  3.代理发行行将债券资金拨付给债务人日期和方式;
  4.违约责任。
  六、担保单位和责任
  1.代理发行债券必须具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2.担保人必须是有经济实力的独立法人;
  3.担保人承担债务担保的连带经济责任,并在债券票面上予以表述;
  4.建设银行不得为企业债券提供经济担保。
  七、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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