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受理代理发行企业债券时,发行债券单位(以下简称:债务人)应当向代理行提供下列文件:
一、代理发行债券申请书(“参考文本”附后),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注册资本、上级主管部门、担保单位(或财产抵押物)、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发行金额、发行对象、发行期、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个人利息收入是否纳税、债券评级等级、债券资金用途、代理方式、代理发行和兑付费用等。
二、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发行章程;
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合法的经济担保书(或财产抵押物的产权证明);
五、发行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六、经证券主管机关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证书;
七、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企业发行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还应提供有权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审批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审批管理
一、各部门职责: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由计划部门牵头,筹资、项目评估、信贷、委托代理、会计、出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管理企业债券代理发行业务。计划部门负责各部门的协调工作;筹资部门负责企业债券办法的制定,起草签订债券代理发行合同,督促债务人按期拨付偿还本息资金,组织发行和兑付债券;项目评估、信贷部门负责对债务人和担保单位资信程度与财务状况的审查、评估,并协助筹资部门督促债务人按期拨付偿还本息资金;委托代理部门负责抵押物的估价;会计部门负责债券资金的帐务处理和核算;出纳部门负责债券的出入库和保管。
二、审查程序:债务人委托经办行代理发行债券应由计划部门组织筹资、项目、信贷、委代部门审查后,报行长批准。
三、审查内容:
1.筹资部门审查内容:
(1)企业债券发行章程和发行批准机关文件等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证券市场状况是否适合该债券的发行及流通。
2.项目评估和信贷部门审查内容:
(1)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债务人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及信誉是否良好;
(2)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担保单位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经济担保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