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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备贷款办法(试行)

  对改、扩建和实行业主责任制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须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发放储备贷款。并按《担保法》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计息

  第十二条 储备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储备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 储备贷款利率及其浮动幅度按人民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储备贷款实行按季结息。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储备贷款,需向建设银行填写《储备贷款申请书》(附式一),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权机关批准开工的文件;
  2.上级下达的本年投资计划;
  3.上级下达的下年投资框架计划或建设单位提出的下年投资建议计划;
  4.建设银行投资贷款承诺文件;
  5.委托建设银行代理拨、贷款业务的部门保证下年安排投资归还储备贷款的承诺文件;
  6.项目设计概算批文及设备清单;
  7.设备、材料订货合同清单;
  8.设备、材料储备计划表(附式二);
  9.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10.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需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以及借款用途、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还款保证方式、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应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储备贷款使用建设银行统一合同文本。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借据,建设银行审核无误后自收到借据起三日内(公休假顺延)或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到借款人在建设银行的帐户并开始计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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