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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备贷款办法(试行)

  1.项目已经有权机关批准正式开工,并列入本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银行贷款项目还应同时列入本年信贷计划。
  2.需要储备的设备须在有权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之内,属当年到货年内不能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需要预付款的设备主要系制造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需要储备的材料系项目为跨年施工所需的主要材料。
  3.下年投资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第七条 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正式开工,开工后宣布停缓建,以及下年投资还款来源不落实的项目,建设银行不予发放储备贷款。当年竣工投产项目,建设银行原则上不受理储备贷款申请。
  第八条 储备贷款不得用于:
  1.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弥补投资计划内的建设资金缺口;
  3.批准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以外的设备;
  4.不需要安装设备;
  5.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三章 贷款方式

  第九条 储备贷款对不同的建设项目采取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
  第十条 信用贷款。本办法所指信用贷款系建设银行确认建设项目有可靠的投资来源,借款人能履约用项目投资清偿债务而发放的贷款。
  对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视情况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储备贷款。
  第十一条 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有以下三种形式:
  1.保证贷款。系指建设银行按《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第三方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代偿能力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经济实体。
  2.抵押贷款。系指建设银行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统称抵押人)可以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系指建设银行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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