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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批。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外汇贷款项目,按照会签审批的程序报主管行长审阅后,提交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总行集体审批决策后的外汇贷款项目,国际业务部应在一周内将《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原件)和国际业务部审查意见(复印件)退投资调查部。
  第二十三条 经总行集体审批决策后的外汇贷款项目,投资调查部根据总行审批决策结论,在两周内起草《建设银行外汇贷款项目审批决策意见通知书》(附三),主送项目所在地分行,抄送国际业务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建设银行外汇资金安排的贷款项目和境外筹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总行发文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编号:

             外汇贷款项目备选通知书

建设银行    分行:
  你行199 年  月  日  号文《     》(外汇项目贷款推荐函)收悉。该项目申请使用        贷款      万美元(或其他币种),经初步审查,同意将该项目列为总行的备选外汇贷款项目。
  此备选通知书有效期截止至199 年  月  日(自本备选通知日后一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国际业务部
                           一九九 年 月 日
抄送:总行投资调查部

附件:二

            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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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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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意见:             │行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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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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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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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办处: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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