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买方按约付款并将有关凭证传真给卖方,卖方仍向总行发出终止交割申请书,则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6.买卖双方因不可抗力(如电讯中断等)难以按规定传送凭证,须及时主动与对方联系,求得谅解。
第五章 债券回购
第十七条 债券回购指调剂双方在转让债券的同时,约定于未来一既定日期以既定价格实行相反方向二次转让的调剂方式。回购期内债券专户冻结,双方均无处置权。
第十八条 债券回购业务程序:
1.首次转让的业务处理程序是:
(1)调剂双方首次转让成交后的业务处理程序同第十六条。
(2)总行收到双方签定的回购协议,经审核无误后,即在协议指定成交日调增买方、调减卖方(指首次转让时买入或卖出债券方,下同)债券帐户余额,转入专户予以冻结,并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交割结算通知单”,通知双方。
2.到期回购(即二次转让)的业务处理程序是:
(1)由卖方按协议将资金划给买方,同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给买方。
(2)总行于协议指定交割日将买方的债券解冻后,调减买方债券帐户余额,同时调增卖方债券帐户余额,并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交割结算通知单”,通知双方。
(3)如卖方未能按协议指定到期日划款或未按规定向买方发生付款凭证,买方应填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终止交割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传送总行。
(4)总行收到并确认后,将债券继续保留在买方帐户上。
(5)卖方超过回购到期日3日不能划款时,买方有权按协议规定将回购债券转为投资,填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转户通知单”(附式八),通知卖方及总行调整有关帐户余额。也可委托总行按当时的市场调剂价将债券卖出。
第六章 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债券调剂的资金由调剂双方直接清算。分行之间的清算必须通知人民银行实汇资金。总行与分行之间的清算采取调拨资金抵扣或实汇资金方式,即能够在调拨资金中抵扣的以转帐形式进行抵扣,抵扣时由资金计划部开出转帐通知单;不能抵扣的,通过人民银行实汇资金。
第二十条 采用实汇资金清算的分行,必须在调剂协议指定划款日的上午9时以前将资金从人民银行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