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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债券调剂试行办法

第三章 调剂协议

  第十一条 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会计部门开出的分行认购债券的资金收帐通知单,按债券的种类和期限分别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登记台帐。同时向分行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收款(托管)确认书”(附式一),分行据此登记债券帐目。
  债券帐户设立以后,各分行即可进行调剂。
  第十二条 调剂双方可以直接协商达成调剂意向,也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申请(附式二),由总行协助寻找调剂对象。必要时总行可以根据各行资金余缺情况,督促行际之间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 调剂双方达成协议后,按要求签订债券转让或回购协议(附式三、四)。协议可采取现场签章或传真签章方式。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总行统一编发协议编号,并对协议内容的完整与有效性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议,通知调剂双方重新填写或修改。对在交割日债券帐户余额不足的交割协议,总行先以电话形式通知双方调剂无效,同时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无效通知单”(附式五)。

第四章 债券转让

  第十五条 债券转让指调剂双方根据协议价格买卖债券,交割完成后,债券所有权即由卖方转归买方。
  第十六条 债券转让业务程序:
  1.签订转让协议,并传真或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总行资金计划部。
  2.总行收到发来的转让协议,经审核无误后,按协议指定的成交日期同时调增、调减买、卖双方债券帐户余额,并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交割结算通知单”(附式六),通知转让双方。
  3.买方按协议指定付款日期将资金划出后,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于当日下午3时前传真给卖方。
  4.如买方未能按协议指定日期划款或未及时向卖方发出付款凭证(复印件),卖方应填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终止交割申请书”(附式七),注明具体理由,签章后于指定付款日下午4时30分前以传真形式报送总行。总行收到并确认后,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无效通知单”给买卖双方,如债券已经过户,即全额划回卖方帐户,并追究买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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