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4日 建总发字〔1995〕第4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建设银行债券调剂试行办法》和《建设银行债券调剂会计核算细则》(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操作,目前进行调剂的债券仅限于由总行统一认购、分配给各行的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以后如需新增券种由总行另行决定。
二、全行对系统外的债券买卖(不含柜台交易)集中由总行进行,未经总行正式批准,各行不得在证券交易机构申办席位,不得自行对外办理债券交易;系统由各行债券调剂均须通过总行办理。
三、在全行计算机网络建成之前,系统内债券调剂暂以传真和邮发书面协议方式为主进行,传真件须复印后方可留存。
四、本办法实施以后,总行将对调拨资金占用(含上存资金、临时借款)数额较大的分行,通过协商直接与其开展债券调剂业务。即对占用总行资金较多的分行,总行将通过协商买进其金融债券,保留分行的债券认购额度,分行资金宽松以后,再向总行购回债券;对上存总行资金较多的分行,总行也将通过协商向其售出债券,当分行资金紧张时,由总行购回债券。
五、各行在确定债券转让、回购价格时,暂时参照同期调拨资金利率,上下浮动幅度一般不超过10%。
六、在债券调剂业务活动中,各行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债券交易的各项规定,严禁买空卖空。
七、办理调剂业务所使用的有关凭证、协议书等,请参照《办法》中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各行自行印制,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总行不予受理。
八、债券调剂是一项新业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行资金计划、会计、筹资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资金计划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1995年4月15日前,将受权在协议上签字的行领导名单与手迹、联系人姓名、电话及传真机号码报告总行资金计划部。总行的联系电话:8539065,联系人:谷裕 陈宝东,传真:851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