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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1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到位

  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带班下井的法定责任,树立“煤矿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就是工作失职”的理念,明确煤矿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煤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严格奖惩,严肃责任追究,充分发挥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强化现场管理、整治重大隐患、杜绝“三违”行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去年发生的18起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中,有10起发生在基建、整合煤矿,12起发生在乡镇煤矿,分别占56%和67%。各地区要加大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突出对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煤矿和乡镇煤矿的监督检查,督促基建煤矿做到施工、建设单位“双带班”、实现双制约,督促乡镇煤矿做到制度、人员、责任“三落实”。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促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人员

  各地区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严肃处理。在事故调查时,对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专项调查,并依法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原因、情节、处罚依据及结果作出明确说明,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及时通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是一项矿工拥护、社会关注,对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有着重要作用的常态化工作。煤矿企业要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形式,将辖区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将辖区内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监察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未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查处情况,每半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一次,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煤矿企业整改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每年对全国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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