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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1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1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行〔2012〕4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制度和措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绝大多数煤矿的贯彻执行,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少数煤矿仍然存在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据统计,2011年,各地区共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63980矿次专项检查,其中,发现没有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536矿次,占0.8%,并发现有10处煤矿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因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而进行的经济处罚共3239.6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矿井199处,暂扣相关证照矿井332个。在2011年煤矿发生的106起较大及以上事故中,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18起,其中15起事故已结案并依法作出处罚,共计罚款758.3万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人,吊销矿长资格证5人,提请关闭矿井6处。

  上述事故暴露出在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方面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有些煤矿领导人员思想认识不高,法制意识淡薄,不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责任心不强,不能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甚至编制虚假计划,制造带班下井假象;二是基建、整合矿井和乡镇煤矿带班下井领导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安排非领导人员替代领导带班下井的现象;三是个别煤矿企业迄今仍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四是有关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违规行为处罚不到位;五是在有些事故调查处理中,没有依法依规对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煤矿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为进一步推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严格贯彻执行,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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