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及要求
| 检查方法
|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 备注
|
4
|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 1.提升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16423-2006中6.3.4条规定。
| 现场检查。
| | |
2.新钢丝绳和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按GB16423-2006中6.3.4.5条要求进行拉断、弯曲和扭转试验。
| 查阅相关试验记录。
| | |
3.应按GB16423-2006中6.3.4.6~6.3.4.9条规定对钢丝绳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检查结果应记录存档。
| 查阅相关记录。
| | |
5
| 带式输送机
| 1.带式输送机的参数和整机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2.装料和卸料点应设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带有声光报警信号并与输送机连锁。
| 现场检查。
| | |
3.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清扫以及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 现场检查。
| | |
4.倾斜巷道中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输送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检修道,需要利用检修道作辅助提升时,带式运输机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的间距应不小于300mm,且辅助提升速度不应超过1.5m/s。
| 现场检查。
|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及要求
| 检查方法
|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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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平运输
| 1.有轨运输设备型号、线路参数、信号设施及调度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2.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做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
| 现场检查。
| | |
3.无轨运输设备的型号、道路参数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 现场检查。
| | |
4.无轨运输设备的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
| 查阅设备相关检测资料。
| | |
7
| 斜坡道运输
| 1.斜坡道的位置、断面及其支护形式、支护厚度、结构及加固方案、装备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查阅施工及监理资料、现场检查。
| | |
2.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 现场检查。
| | |
3.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
| 现场检查。
| | |
4.运输设备的型号、道路参数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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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及要求
| 检查方法
|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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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表公路运输
| 1.运输道路等级、道路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J22的规定。
| 现场检查。
| | |
2.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有警示标志。
| 现场检查。
| | |
3.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 现场检查。
| | |
4.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
| 现场检查。
| | |
5.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的调车宽度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 现场检查。
| | |
6.公路运输作业应符合GB16423-2006中5.3.2的规定。
| 现场检查。
| | |
9
| 地表铁路运输
| 1.铁路运输线路的技术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2.铁路的避让线,安全线,制动检查所,用于甩挂、停放制动失灵车辆所需的站线等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3.人流与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交叉口,应立体交叉。平交道口应设在瞭望条件良好、满足规定的机车与汽车司机通视距离的线路上。平交道口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道口应设警示牌。瞭望条件较差或人(车)流密度较大的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或设专人看守。
| 现场检查。
| | |
4.电气化铁路应在道口处铁路两侧设置限界架;在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安全栅网;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车落石的防护网。
| 现场检查。
| | |
5.铁路信号的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6.铁路运输作业应符合GB16423-2006中5.3.1.8~5.3.1.11的规定。
| 现场检查。
| | |
7.窄轨人力推车作业应符合GB16423-2006中5.3.1.12的规定。
| 现场检查。
| | |
10
| 空气压缩系统
| 压气站的设置、空压机型号、压气管路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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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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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四、通风与防尘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及要求
| 检查方法
|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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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风系统
| 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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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竣工验收时应提交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 查阅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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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主要通风井巷
| 主要进、回风井筒和平硐的数量、功能、位置分布、支护以及通过的风量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主要进、回风巷道在服务期间应能保持安全稳定畅通,禁止堆放材料和停放设备。主要回风井巷不得用作运输通道和人员通行通道。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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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井口预热与保温
| 1.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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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严寒地区,主要井口(所有提升井和作为安全出口的风井)应有保温措施,防止井口及井筒结冰。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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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风控制设施
| 通风控制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以及AQ2013.1-2008中6.4的规定。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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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扇通风系统
| 1.主要通风机型号、数量和附属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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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通风机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试验报告。
| 查阅反风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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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应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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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多级机站通风系统
| 1.多级机站通风系统及风机型号、数量及地面控制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和AQ2013.1-2008中6.6要求。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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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竣工验收时应提交反风试验报告。
| 查阅反风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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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机站内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应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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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局部通风
| 局部通风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和GBl6423-2006中6.4.4的规定。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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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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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五、防排水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及要求
| 检查方法
|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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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要求
| 1.矿山企业应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 查阅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现场检查探放水设备。
| | |
2.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 查阅防治水机构设置文件及防治水工作资料。
| | |
2
| 防水矿(岩)柱
| 防水矿(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3
| 矿床疏干
| 1.矿床疏干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2.疏干过程中若出现地表(岩溶)塌陷,应及时圈定,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现场检查。
| | |
4
| 堵水工程
| 堵水工程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5
| 防水闸门
| 防水闸门要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验收合格。
| 查阅施工及监理资料、现场检查。
| | |
6
| 地表水防治
| 1.地表防洪设施如导流堤、排洪沟(渠)等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2.工业场地防洪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7
| 排水系统
| 1.排水泵房设置、水泵型号及数量、水仓、防水门、排水管路等排水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和GB16423-2006中6.6.4的要求。
| 现场检查。
| | |
2.水沟、沉淀池、水仓等的清理及排泥设备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8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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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六、供水与消防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及要求
| 检查方法
|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 备注
|
1
| 供水水池
| 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16423-2006中6.7.1.3的要求。
| 现场检查。
| | |
2
| 供水设备
| 生产和消防供水设备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3
| 供水管道
| 管道规格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4
| 井下用水地点
| 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应设置消防水管。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m~100m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 现场检查。
| | |
5
| 油类存放
| 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其储油量应不超过3昼夜的需用量。
| 现场检查。
| | |
6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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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七、供配电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及要求
| 检查方法
|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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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配电系统
| 1.矿山电源线路、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2.矿山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运行方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50070-2009第3.0.8的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
| 现场检查。
| | |
3.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其他井下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 现场检查。
| | |
4.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应由双电源供电。
| 现场检查。
| | |
5.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应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且配电系统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第一次出现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故障电流不应大于5A。(2)配电系统不宜引出N线。
| 现场检查。
| | |
2
| 防雷及应急照明
| 地面建(构)筑物防雷应符合GB50057-2010的规定;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配)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应急照明应符合GB50414-2007第10.5条规定。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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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井下电缆
| 1.井下电缆的规格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现场检查。
| | |
2.电缆敷设应符合GB50070-2009第4.3.3条规定。
| 现场检查。
| | |
3.竖井井筒中使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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