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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于2011年6月10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工作。近期五部委办在清理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对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采取行政措施转成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个别地方还以搭建公路建设融资平台为由,继续进行违规转让或变更收费权属。为切实维护公路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还贷公路管理,根据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目标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以体制调整、资产重组、有利融资等名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包括在建或已批复可研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还贷公路,下同)转为经营性公路,随意变更政府还贷公路属性。经营性公路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尽快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组织实施,确保政府还贷公路属性归位。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为经营性公路后,已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期限的,要恢复原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对已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在建设过程中转为经营性公路并确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重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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