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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宝墩遗址等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宝墩遗址等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2〕207号)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宝墩古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川文物保〔2011〕94号)、《关于朱悦熑墓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川文物保〔2011〕96号)、《关于鱼凫古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川文物保〔2011〕97号)、《关于中江塔梁子崖墓群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川文物保〔201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你局所报材料对宝墩古城址、朱悦熑墓、鱼凫古城址、塔梁子崖墓群等4处遗址的性质和价值认识不足,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不够,规划编制条件尚不具备,我局暂不同意宝墩古城址、朱悦熑墓、鱼凫古城址、塔梁子崖墓群等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在现状调研和考古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考虑四川省重要遗址和墓葬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编制保护规划立项报告,另行报批。立项报告中应说明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物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保存现状和主要问题、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和研究情况、规划编制计划和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三、请你局督促有关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抓紧开展相关考古调查和测绘工作,进一步明确4处遗址的分布范围、规模和内涵,为编制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宝墩古城址、朱悦熑墓、鱼凫古城址、塔梁子崖墓群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妥善处理遗址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确保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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