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质安函[2012]50号)
各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开展四年来,各地立足本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积极组织登记申报,一批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登记和发展,成效十分显著。随着登记工作的推进和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扩大,证后管理和品牌保护工作愈加重要。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加强证后管理,提升品牌价值,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质量控制
一要加强产地管理。各地要对登记产品的产地实施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重点检查产地环境是否发生变化、产地范围是否擅自扩大,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二要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各地工作机构要督促引导证书持有人强化质量安全第一责任意识,加强生产技术服务和指导,督促标志使用人建立登记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和经营,切实保持产品品质。三要加强质量监管。各地要组织证书持有人开展经常性的自查活动,提高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能力。要定期开展登记产品例行巡检,认真落实年度抽检和综合检查工作,对于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规范标志使用
一要指导证书持有人加强标志使用管理。指导证书持有人认真落实标志使用的申请、审核制度,与标志使用人签订标志使用协议,规范标志使用行为,并定期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要建立标志使用备案制度。指导证书持有人建立标志使用数据库,对标志使用人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并做好标志使用统计及备案工作。证书持有人应于每月10日前填写上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备案表》(见附件),连同标志使用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各2份报省级工作机构备案。省级工作机构审核汇总后,于1、4、7、10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地区、本行业标志使用情况报部中心备案。三要加强标志使用监督检查。近期各地要结合“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集中开展一次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和公共标识等行为,对于超范围使用及买卖、转让标志的,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注销其登记证书。
三、推进追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