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新疆工程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12]4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成立新疆工程学院的函》(新政函[2011]221号)收悉。
根据《
高等教育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新疆工程学院,学校代码为10994;同时,撤销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工程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学校应逐步过渡到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二、该校由你区领导和管理,其发展所需经费由你区统筹安排解决。
三、该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为支持学校发展,自治区政府承诺“2012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学校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等方面建设”的专项资金和“2012年后,自治区财政逐年增加经费投入”,须落实到位。
五、该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6个,即采矿工程、资源勘查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安全工程、矿物加工工程。